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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叶某甲与叶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李某某,叶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叶某甲,男,193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原告李某某,女,194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已死亡。被告叶某乙,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叶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叶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起诉后李某某已死亡,原告叶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权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