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华东与大悟县公安局公安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行初字第00010号起诉人韩华东。2015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韩华东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大悟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下达的悟公(刑)刑监字(2015)3号《监视居住决定书》,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起诉人带来身心痛苦,是执法犯法的行为,要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费及误工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大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韩华东下达了悟公(刑)刑监字(2015)3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对韩华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公安机关因刑事侦查需要,限制其活动区域和住所,是刑事侦查措施,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华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姝玲审 判 员 杨俊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艳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