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