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榆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晓荣诉刘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甲,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男,1971年8月1日,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