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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榆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晓荣诉刘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甲,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男,1971年8月1日,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