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王军营与李申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申健,王军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申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营,男。上诉人李申健因与被上诉人王军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申健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申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