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中铁二十二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白鹏君,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4)秦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有可能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张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春丽审 判 员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