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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齐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禄与陈增昊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禄,陈增昊,赵学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禄,男,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增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赵学凤,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禄与被告陈增昊、赵学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禄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禄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禄撤回对被告陈增昊、赵学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禄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