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田海燕与穆乃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燕,穆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田海燕,女,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穆乃宏,男,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