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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孔俊芬与李莹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俊芬,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孔俊芬,女,195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翼飞,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莹,男,1989年3月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孔俊芬与被执行人李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另表示��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洋审 判 员  赵庆斌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