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栖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浩与汪明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浩,汪明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汪浩,农民。被告汪明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浩诉被告汪明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浩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诸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