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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李晓某,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乡庄科塔村民委员会芦塔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0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607080565。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高哨社区张岔村民委员会石桥峪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2022604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晓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惠晓军人民陪审员  余永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