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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支国军与支文锋案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国军,支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支国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支文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后,被执行人支文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支文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支文锋的存款7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