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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闫某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