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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金平与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平,许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蒋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许巍,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平诉被告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蒋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郑家治审 判 员  蒋友谊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凌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