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金平与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平,许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蒋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许巍,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平诉被告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蒋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郑家治审 判 员 蒋友谊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凌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