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黄书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心,湖南颐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黄书心。被执行人湖南颐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书心与被执行人湖南颐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颐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书心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黄书心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书心与被执行人湖南颐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