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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双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双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