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菊峰、谢芝蕾等与陆婷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峰,谢芝蕾,吴秋珍,陆婷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4号原告谢菊峰。原告谢芝蕾。原告吴秋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静雯,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诸巨明,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菊峰、谢芝蕾、吴秋珍与被告陆婷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有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自行和解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峰、谢芝蕾、吴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菊峰、谢芝蕾、吴秋珍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 孜代理审判员 洪 飞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