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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委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洪春祐与孙开钧、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春祐,孙开钧,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委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洪春祐,男。被执行人:孙开钧,男。被执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68号11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春祐与被执行人孙开钧、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开钧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洪春祐与被执行人孙开钧、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牟宗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