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伍某某诉惠州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伍某某,惠州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冷某某、韩某某,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朱某某,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伍某某诉被告惠州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伍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伍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丹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