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体育路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25000元,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后对剩余的20000元标的款及275元执行费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有小轿车一辆,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革审 判 员 赵剑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