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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羽通与邓光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羽通,邓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1-2号申请人羽通,男,汉族,住广西藤县。身份证号码×××3150。被申请人邓光荣,男,住重庆市城口县。身份证号码×××477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羽通诉被申请人邓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惠博法溪保字第1号的裁定、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1-1号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羽通以与被申请人邓光荣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光荣所有的粤L×××××号轿车一辆,并申请解除其提供的担保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光荣所有的粤L×××××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陈美连在中国邮政银行(账号:62×××9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账户冻结。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