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与杨敬飞、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宫屯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杨敬飞,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宫屯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田红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刘月田。被告杨敬飞。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宫屯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被告田红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杨敬飞、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宫屯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田红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为277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陶陶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田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