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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潍坊信德玛珂工贸有限公司、王连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信德玛珂工贸有限公司,王连朋,张海正,李丽馨,潍坊市国立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信德玛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华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连朋,无业。被执行人张海正,无业。被执行人李丽馨,年龄不详。第三人潍坊市国立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