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霍楠楠与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楠楠,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霍楠楠,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林,院长。委托代理人姜玮,男,该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本琦,女,该医院职员。本院审理的原告霍楠楠与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朱晓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