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调确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茶超、石小青与孔德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茶超,石小青,孔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52号申请人周茶超。申请人石小青。申请人孔德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茶超、石小青与申请人孔德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茶超、石小青与申请人孔德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4月7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孔德铭应支付申请人周茶超、石小青工资2915元。该款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给付915元。二、若申请人孔德铭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周茶超、石小青有权就申请人孔德铭尚欠的工资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