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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连大全与连大全、叶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连大全,叶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大全。被告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连大全、叶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