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连大全与连大全、叶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连大全,叶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大全。被告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连大全、叶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