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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丽萍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刑一终字第18号原审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丽萍,女,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上高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附*号。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兴荣,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丽萍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宜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丽萍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秋平、李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丽萍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月20日上午11时许,家住上高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38号附1号的被告人朱丽萍,趁二楼只有其与外甥女即被害人罗某某(女,殁年7岁)二人在,便提议和罗某某玩捉迷藏。朱丽萍从自己东侧卧室床头柜取出一条粉红色毛巾做游戏道具。当罗某某双眼被蒙住时,朱丽萍想到经常因琐事被婆婆熊某某责骂,而且熊某某喜欢外孙女罗某某胜过孙女即朱丽萍的女儿,便产生掐死罗某某以报复婆婆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朱丽萍从自己卧室床头柜拿出一双男士黑色皮手套并戴好,左手用毛巾捂住罗某某口鼻防止其叫喊,右手掐住罗某某颈部。罗某某拼命挣扎,朱丽萍一直用力掐住罗某某颈部直至其身体不能动弹。随后,被告人朱丽萍将被害人罗某某抱至西侧卧室床上用被子盖好,并用塑料袋将手套和毛巾包好后放至该卧室衣橱右下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捂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丽萍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泄私愤采取捂口鼻、掐扼颈部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罗某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丽萍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丽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丽萍二审庭审中否认其杀害罗某某,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侦查机关涉嫌运用非法手段取证;2、本案被告人主观意图不明,缺乏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要件;3、本案是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不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朱丽萍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丽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上午11时许,家住上高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38号附1号的被告人朱丽萍,趁二楼只有其与外甥女即被害人罗某某(女,殁年7岁)二人在,便提议和罗某某玩捉迷藏。朱丽萍从自己东侧卧室床头柜取出一条粉红色毛巾做游戏道具。当罗某某双眼被蒙住时,朱丽萍想到经常因琐事被婆婆熊某某责骂,而且熊某某喜欢外孙女罗某某胜过孙女即朱丽萍的女儿,便产生掐死罗某某以报复婆婆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朱丽萍从自己卧室床头柜拿出一双男士黑色皮手套并戴好,左手用毛巾捂住罗某某口鼻防止其叫喊,右手掐住罗某某颈部。罗某某拼命挣扎,朱丽萍一直用力掐住罗某某颈部直至其身体不能动弹。随后,被告人朱丽萍将被害人罗某某抱至西侧卧室床上用被子盖好,并用塑料袋将手套和毛巾包好后放至该卧室衣橱右下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捂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了案发现场基本情况,在西侧卧室内室衣橱中间部分下层西南角提取红色塑料袋一个。2、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朱丽萍指甲、血样。3、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15日9时46分至4月15日10时58分,被告人朱丽萍指认了其杀害罗某某的作案现场。4、物证:现场提取的装在塑料袋内的手套一双和粉红色毛巾一条。5、辨认笔录:被告人朱丽萍2014年3月25日辨认出8号毛巾照片和10号手套照片中的物品是其案发时用来掐罗某某的毛巾和手套。6、鉴定意见(1)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宜)公(司)鉴(毒物检验)字(2014)1011号证实被害人罗某某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肝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2)上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公(司)鉴(法)字(2014)005号、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被害人罗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捂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4)417号证实现场提取手套外侧DNA、现场提取毛巾上DNA、罗某某十指指甲上DNA、毛巾上毛发、下唇擦拭物上DNA来源于罗某某可能性大于99.999999%。(4)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宜)公(司)鉴(法)字(2014)3035号证实:①在送检的红色塑料袋内左手手套上检出一女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女性成分为罗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在送检的无色塑料袋内毛巾上的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人血为罗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江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赣精司法鉴定所(2014)精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丽萍作案时无精神病,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7、书证(1)被告人朱丽萍人口信息表、上高县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朱丽萍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被害人家属吴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13时21分报案至上高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3)上高县公安局传唤证证实被告人朱丽萍于2014年1月20日14时被传唤到案。(4)被害人罗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其于2007年1月18日出生等基本情况。8、证人证言(1)熊某某证言证实:1月20日上午罗某某和朱丽萍在二楼玩,13时许我打完米回来,朱丽萍正好要去泗溪街上换鞋子,我给了她10元钱让她帮我带点东西。之后我去楼上叫罗某某下来吃饭…二楼房间床上的被子平躺着,我把被子掀开来,发现罗某某躺在床上,眼睛闭着,裤子是湿的,嘴巴发紫,手脚摸起来冰凉,伸出舌头。我马上下楼和老公吴某某说,后面打了120。我发现罗某某的脖子处有被人掐红的痕迹,医生来了后判断罗某某死了。罗某某身体很好,朱丽萍回来一个多月打了她3次。朱丽萍觉得我对罗某某比对她女儿好,有意见。昨天我老公说她,她顶嘴说:“少一个人,你们不更轻松啊?”我和朱丽萍关系不好,我不喜欢她,她比较懒。我儿子和她关系也一般。案发当天只有朱丽萍和罗某某两个人在二楼,没有其他外人来过我家,我们家人也没有和别人有矛盾。案发前一两天,我和我老公说过朱丽萍一次,叫她不要跟小孩一般见识。朱丽萍说“带一个人不更轻松啊,非要带两个”。(2)陈某某证言:我在上高县人民医院“120”做护士。当天是我和医生袁*出诊,路上对方就打电话说女孩子死了,还是希望我们去一下现场。去了发现是个7岁左右的女孩,躺在床上,被子盖好了,头发有点乱,没有生命特征了,左脸有刮痕,左眼边有点淤青,脖子颈部一大块淤青。袁*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陈某某一致。(3)刘某某证言:朱丽萍的姨姨是我儿子的老婆,朱丽萍和她家婆关系不好,老是听到别人说她们吵架。听说朱丽萍和罗某某抢遥控器的事发生过矛盾。熊某某喜欢罗某某,从小带大的。朱丽萍家就是她一个女儿,不会做事,懒,好像有一次她做饭把铲子融化了,熊某某为这还骂了两天。(4)吴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0点左右,吴某某要借他的板车,他从吴某某家后门往前门走时,看到朱丽萍坐在客厅,没有看到罗某某。(5)晏某某证言:我在上高粤客隆超市做主管,超市有百盛洋牌手套卖,13.8元每双,皮质,黑色,男款,2013年l0月24日左右开始卖。证人游某某证实涉案手套在该超市卖了两个来月。(6)胡某某证言:罗某某没和人有矛盾,但是看电视和我孙媳妇朱丽萍发生争执,熊某某和吴小秒还骂了朱丽萍。朱丽萍老实本分,不爱说话,在家受熊某某、吴某某的气。(7)伍某某证言:我和熊某某是邻居,当日上午9点56分打电话叫熊某某一起去了毕家村打米。(8)吴某某证实当天上午朱丽萍、其父亲还有罗某某在家。其父亲在一楼坐,朱丽萍和罗某某在二楼看电视。上午11点钟,其外甥女况某某和外甥女婿来看其父母亲,他们在门口坐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走了。况某某来我家就我、熊某某、我父母亲在场。最后一次看见朱丽萍是况某某走了2、3分钟后,朱丽萍从二楼下来,当时她没说话,隔了一会,她说去要去街上换小孩的鞋。我们发现罗某某死了以后朱丽萍就回来了。出事后,我们告诉朱丽萍罗某某死了,她的反应和平时没什么不同。朱丽萍和罗某某关系不好,老是为看电视吵架,一星期前朱丽萍还打过罗某某。朱丽萍和我老婆熊某某、儿子吴某某关系一般。2013年中秋还以为朱丽萍做房子不拿钱,我儿子说不拿离婚,后来朱丽萍拿了4万元。朱丽萍比较内向、比较懒。(9)袁某某证言:朱丽萍说家婆对她不好。朱丽萍性格内向,开心不开心也不和我说。前段时间好像因为看电视,朱丽萍和罗某某抢遥控器,亲家夫妻还把朱丽萍骂了。我女儿精神状态是正常的。我女儿和家婆的关系不怎么好,她家婆经常说她。罗某某从婴儿时就让我女儿家婆带,一直带到现在,她们祖孙关系非常好。10)吴某某证言:1月18或19日,他儿子、儿媳和孙媳妇朱丽萍因家事吵了一架。案发当天只有被告人朱丽萍和罗某某在二楼,没有别人上去过。证实的内容与袁某某基本一致,与吴某某、熊某某证言亦相互印证。(11)吴某某证言:出事那天我是电话知道的,还打电话报了警。朱丽萍在外打工,她回家我事先不知道,我们没在一起打工,感情一般。朱丽萍和我母亲关系一般。我还提过两次离婚,主要是她老说我母亲不好。(12)谢某某证言:当日我和我老婆况某某去她外公家送节,她妹妹况某某夫妻也去了,11点40到的。我舅舅吴某某在挖沟,外公从一楼右侧房间出来,况某某还问了小孩子哪去了。吴某某说今天老实,睡一上午了。当时就我外公、外婆还有吴某某三个人在家,其他人没看到。到了12点12分左右我们就走了,没吃饭。况某某证言、邓某某证言、况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谢某某基本一致,准备走时看到朱丽萍从二楼下来,反应和平时一样。(13)杜某某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上午11点半左右去吴某某家拿医保折子,是朱丽萍拿的。9、被告人朱丽萍的供述:2014年1月20日上午9点多钟我家婆拖了几袋谷出去打米…我和我女儿、罗某某在二楼沙发上看电视…大概十点左右,我抱着女儿去一楼把她哄睡着了,罗某某一个人在二楼看电视。大概十点多钟,村里有个四十来岁女的过来收医疗本子,我找出来给了她后上楼看了时间好像是10:30。上楼后我提议和罗某某在西侧房玩捉迷藏,我就到我睡的房间(东侧房)左边床头柜抽屉里拿了一条粉红色毛巾来蒙眼睛。当换罗某某捉我的时候,我蒙上她的眼睛,到我房间拿了一双二三十天前在粤客隆一部买的黑色皮手套戴好,上前用双手去掐她的脖子。她就啊了两声,我就用力去掐(左手用毛巾捂口鼻,右手掐脖子),她挣扎,双手舞动。我就将她摔倒在西侧房间过门与床之间的地上,双手继续掐她的脖子,她继续挣扎,手舞脚踢,光脚穿的拖鞋也踢掉,咬到我左手大拇指(掐的时候手套脱落了),但没受伤。我就松了下劲,然后再用力去掐她脖子,她就抓到我的衣服同时不知怎么头挣扎到了床底下。我就伸手进床底又用力去掐她的脖子,这时她没怎么挣扎,直到她没动了我才松手,我看到毛巾上有血,应该是蒙她嘴巴出的血(掐了一二十分钟)。然后我就把她从地上抱起来放到床上靠窗户那边,用被子将她盖好后我马上就下楼,在阳台上看见我老婆婆的外甥女四、五个人准备走了。我下楼后看到我家公坐在客厅抽烟,我还问了下老婆婆外甥女怎么不吃饭,就和我家公说去泗溪街上换女儿的鞋子,家婆刚好进门就拿了10元钱给我,要我帮她买卫生巾,我就骑电动车出了门。我家婆和我关系不好,她讨厌我,我也讨厌她,她对罗某某比对我女儿更好。有时候罗某某哭,我家婆就说是我打了她。前不久,我因为争遥控器把罗某某弄哭了,她就跟她外婆说是我打了她。去年怀孕时我把做饭的铲子给熔了,她骂了我几天,我受了好大的气。我掐罗某某时,也想到她还小,但想起家婆对我不好,我就继续掐,她让我流眼泪,我也要让她流眼泪。掐完后,我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了毛巾,然后把手套放在白袋子外面,用一个红色塑料袋一起装起来,将红色塑料袋简单打了一个结后扔到掐罗某某房间衣橱中间挂衣服那一格右下角。上列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朱丽萍的翻供,被告人侦查期间对犯罪事实有十三次稳定供述,一审时也当庭供认(认罪、悔罪),二审讯问时也认罪、悔罪,庭审期间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当庭翻供,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关于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涉嫌运用非法手段取证和本案被告人主观意图不明,缺乏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要件的问题。经查,没有证据表明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行为。被告人因家庭矛盾,迁怒于被害人,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不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丽萍因家庭矛盾,为泄私愤采取捂口鼻、掐扼颈部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罗某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翻供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朱丽萍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丽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聂志平代理审判员  张 维代理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