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龚其壮与江苏龙山白鹭岛生态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龚其壮。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生态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龙恩木屋村-1号)。法定代表人丁成钢,该公司总经理。龚其壮与江苏龙山白鹭岛生态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龙山白鹭岛生态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未依上述判决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其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生态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生态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其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昌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