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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37-1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路西。机构代码:75852059-5。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谋权,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在银行中的存款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在银行中的存款800000元二、用于担保的皖SM56**及皖SR00**轿车一并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