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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建勋诉索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勋,索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王建勋,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索永杰,男,1974年1月20日生。原告王建勋诉被告索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建勋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