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建勋诉索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勋,索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王建勋,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索永杰,男,1974年1月20日生。原告王建勋诉被告索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建勋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