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胡美坚与陈丽离婚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坚,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胡美坚,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胡美坚与陈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船民初字第7号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是(2014)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婚生儿子胡某甲由被执行人负责携带抚养,儿子胡某乙由申请执行人携带抚养,双方均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探视儿子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儿子胡某乙交由申请执行人胡美坚抚养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支付本案执行费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和致电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态度激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适宜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许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