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培培与许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培,许星,李建芹,蒙城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22-1号原告:张培培,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利,系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星,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城。被告:李建芹(曾用名李芹),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鸣,系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兆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系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慕为,系该公司法务部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培诉被告许星、李建芹、蒙城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张培培可以选择向被告许星、李建芹、蒙城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的所在地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