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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锐诉被告沈阳市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沈阳市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周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沈阳市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锐诉被告沈阳市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锐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