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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601号原告杜某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徐某某,男,51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开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叫徐某甲,现年23周岁。由于被告经常喝酒,不管家庭和孩子,不好好过日子,且时常打骂原告,自2014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砖木结构平房(面积76.4平方米)一处,与被告均等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有61000.00元(欠赤峰市巴林左旗农业银行贷款50000.00元、欠助学贷款11000.00元),由原被告均等承担偿还,无债权及存款。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本案应查明的事实为:一、原被告的婚姻是否合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原被告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三、原被告有哪些债权债务。围绕本案应查明的事实,原告杜某某提供了一枚结婚证。意在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一枚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陈述吻合,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9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叫徐某甲,现年23周岁。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自2014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矛盾,因争吵而导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无法查证,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就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开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