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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林中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林中刑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边林区第一看守所。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白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李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多次盗窃,并有立功情节,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诉人李某有立功情节的事实未予确认,属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白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焕章审判员  张林龙审判员  高培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