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开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强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强音物流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开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强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天林综合楼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肖志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天开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园林小区西大门南边。法定代表人:曹培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天长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强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长市天开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司金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