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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永超与张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超,张金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王永超,男,汉族,住新野县上庄乡马集村。委托代理人陶少申,住南阳市建设路书香水岸。被告张金山,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安皋乡郭庄村。委托代理人张国松,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超诉被告张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恒军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