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杜某甲。被告李某。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领养一女杜某乙,现年5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两人感情完全破裂,多年来两人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下去已无实际意义。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内养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领养一女杜某乙。2015年1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内养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长达26年的共同生活中,彼此间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与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不应因生活中发生矛盾而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旭艳人民陪审员 刘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