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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艾树刚与宋长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树刚,宋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艾树刚,男,36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宋长虹,男,31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长虹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宋长虹留500.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扣留,至70950.00元时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艾树刚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