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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刘家林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刘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54-5号申请人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焕,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家林。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执行刘家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