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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红珍要求宣告郝克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红珍。申请人李红珍要求宣告郝克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红珍诉称,我儿子郝克新于1998年3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故申请郝克新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郝克新,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该人于1998年3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人未婚,无子女,且无财产。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郝克新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郝克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郝克新于1998年3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及亲属无任何联系,并经东丰县公安局小四平派出所、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及东丰县小四平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被申请人郝克新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人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李红珍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郝克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