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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杏涛、闫明智等与岳江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杏涛,闫明智,唐朋兰,闫灵梵,闫灵梓,岳江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刘杏涛,农民。原告闫明智,农民。原告唐朋兰,农民。原告闫灵梵,儿童。原告闫灵梓,儿童。法定代理人:刘杏涛,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灵梵、闫灵梓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江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路川,鸡泽县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杏涛、闫明智、唐朋兰、闫灵梵、闫灵梓诉被告岳江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杏涛、闫明智、唐朋兰、闫灵梵、闫灵梓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杏涛、闫明智、唐朋兰、闫灵梵、闫灵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刘杏涛、闫明智、唐朋兰、闫灵梵、闫灵梓负担。审 判 长  康永法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