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德荣于崔长松、崔长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荣,崔长松,崔长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李德荣,女,汉族,1939年12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巫登军,男,正阳县铜钟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桂行志,男,正阳县铜钟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崔长松,男,汉族,1946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崔长群,男,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李德荣诉被告崔长松、崔长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荣撤回对被告崔长松、崔长群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