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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汉平诉林先专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汉平,林先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38号申请人:丁汉平。委托代理人:杨宏略,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佳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先专。担保人:武汉市天达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坤元里4号。法定代表人:郑丹。担保人:周选凯。申请人丁汉平因与被申请人林先专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先专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8,7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市天达商务有限公司、周选凯以其各自所有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汉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先专银行存款18,7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市天达商务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的房产(建筑面积60.55平方米)。三、查封担保人周选凯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的房产(建筑面积72.97平方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的房产(建筑面积95.31平方米;95.31平方米)。申请人丁汉平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