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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鼎泰模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凤阳鼎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79-2号原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行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四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宪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凤阳鼎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孙家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凤阳鼎泰模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其与被告安徽凤阳鼎泰模具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