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法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静祥申请执行徐会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祥,徐会平,杨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896号申请人杨静祥,男,生于1967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徐会平,男,生于1968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州区。被执行人杨志华,女,生于1970年1月,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巴州区钟鼓楼街,系徐会平之妻。(2014)巴州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清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静祥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执行,待本院另外案件被执行人徐会平、杨志华财产评估、拍卖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