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庄某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龙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