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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庄某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龙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