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华神州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滨成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华神州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滨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华神州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滨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英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华神州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滨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神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关于“二、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应的劳动报酬”以下一段的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神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滨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确认滨成公司已解除合同是正确的;(二)神州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滨成公司和神州公司对双方之间签订了《保险索赔咨询及委托协议》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神州公司是否有权获取协议约定的全额报酬。神州公司主张其应获取协议约定的全额报酬,并在一审中提供了《保险索赔咨询及委托协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判决书等证据。但神州公司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案涉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关系,神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祥以滨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就委托事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至一审诉讼程序结束等事实,尚不能证明滨成公司取得的理赔款系完全由神州公司代理所获,即神州公司并未完成其全部合同义务。且据滨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滨成公司因无法与神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祥取得联系,已书面通知神州公司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并另行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审、再审诉讼程序。据此,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滨成公司获得赔偿款的程序及神州公司为滨成公司获得赔偿款中履行义务的情况,酌情确定神州公司获得的报酬额,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神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华神州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