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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琳与洛阳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琳,洛阳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琳,女,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马玉平,男,汉族,1948年5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马琳之父。委托代理人:王风荷,女,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马琳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再审申请人马琳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物业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琳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釆信证据不当。雅赛城小区部分水费未能及时交纳,雅安物业公司、北控水务公司在小区张贴通告,污蔑原业主委员会主任王风荷贪污了业主水费,并将马琳家的水表关停、拆除,给马琳家人的精神、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济上造成损失。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雅安物业公司、北控水务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通告》,催缴业主交纳水费,内容虽有不妥之处,但雅赛城小区拖欠部分水费的事实存在,虽然马琳家并不拖欠水费,因马琳之母王风荷是前期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曾经参与小区的管理,所以才在两份《通知》、《通告》中涉及到其母王风荷,但并无侮辱、诽谤王风荷、马琳人格的内容,主观上也无恶意。对于多次关停马琳家供水、摘除水表问题,己由社区政府协调解决,恢复正常供水。故一、二审法院对马琳主张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马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庄卫民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柴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