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自霞与杨双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自霞,杨双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马自霞,女,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杨双顶,男,汉族,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双顶银行存款3140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盛 华 百度搜索“”